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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实施!将给电影产业带来多大改变
栏目:
/ 独家资讯
时间:
/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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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影视专稿 “‍‍一个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心愿,‍‍所以经过反复征求各方建议,花费十年时间修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终于在今年6月1日实施,深得民心。”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如此感慨。5月28日,优爱腾集体谴责B站出现大量未经授权得盗版视频。舆论关于版权保护的讨论,再次迎来一波高潮,也让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备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事业的新里程碑。保护原创力度加大,侵权成本翻倍增长;要求集体管理制度,要求注册备案;各种权利的确认及归属,成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大特点。原创作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大人身权利,受到永久保护。《著作权法》强调:作者第一,原创老大“电影不是原创作品,‍‍电影属于演绎作品。它必须依据文学‍‍小说‍‍和原创剧本‍‍来进行‍‍拍摄‍。无论过去还是今天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都强调8个字:作者第一,原创老大。”王兴东用瑞典童话《尼尔斯骑鹅旅行》做比喻,“‍‍电影就是尼尔斯,他必须骑着文学这只鹅,才能飞翔。”‍‍电影‍‍是一个综合性的艺术,它首先必须向原创文学要求授权。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一大特点,便是保护原创力度加大,侵权成本翻倍增长。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500万等。按照旧版《著作权法》,过往法院判例中,存在侵权人违法成本较低的现象。比如,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圈里圈外》,赔偿金额仅20万元。而该书线上线下版权所有版税及全部收益,高达300万元。“赔偿上面一个新的改变,就是加入了惩罚性赔偿,如果说侵权人存在故意侵权,情节非常严重,那么可以在就是确定侵权数额赔偿额的时候,适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理事马佑平,如此解释新规的赔偿范围变化原因。这对于长期以侵权为生、为业的惯犯而言,将大大增加违法成本。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二大特点:要求集体管理制度,要求注册备案。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第八条新增内容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这叫集体管理,剧本文学小说也好,创造发明也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局,他都需要注册的。‍‍将来统一管理后,某个人或组织使用你的原创小说、剧本后,组织会找使用者收费。然后,再将费用转给著作人。”王兴东表示未来剧本创作也要开始搞著作权集体管理。各种权利的确认及归属明晰,成为第三大特点。《著作权法》贵在权字,‍‍谁拥有最高权力呢?‍‍原创拥有最高权力。‍‍新修订《著作权法》,规定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17项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著作权人维权更加有法可依。编剧不是“无名之辈”,改编应尊重原创过去,编剧经常是海报上的“无名之辈”。这也是一种违法现象。因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三大永久人身权利。法制意识淡薄背后,编剧沦为导演的文秘、明星的枪手、制片方的打工仔。“署名权编剧在前面,过去的老电影海报都是这样写的,我入行时候也是这样。”王兴东认为署名权的先后顺序,符合艺术创作规律与法律规则:原创是从无到有,导演是从有到好。“对此,我们表示坚决反对,一直反映到人大,最后恢复了原稿秩序。”据王兴东透露,在《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中,曾将导演放在编剧前面。图片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提供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第17条内容,编剧的顺序仍在导演前面。一部电影的创作过程,首先是剧本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备案、立项公示后,才能由导演拍摄。此条法规还明确,导演只享有署名权、取得报酬权。除此之外,原创编剧还可以有权单独使用其著作权。比如,原创编剧可以把剧本改编成广播剧、话剧、小说等,增加更多收入渠道。“编剧是否具有署名权,其实咱们国家也是有不同的司法裁判。最经典的莫过于梁信状告中央芭蕾舞团,由于梁信创作了《红色娘子军》的电影文学剧本,芭蕾舞团又根据这个电影的一些剧本创作了芭蕾舞,实际上,在相关海报中,对方都是给人家署名的,但在一次的网页宣传中没给署名,就把他告到法庭去了,法庭后来认为是构成侵权的,要求赔礼道歉。”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泽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回顾了过往署名权相关经典判例。当下,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不少海报中开始出现编剧姓名。比如,清明档票房黑马《我的姐姐》一张海报物料中,编剧游晓颖与导演殷若昕并列出现。“实际上影视作品署名过程中,有很多种创新性署名。这种署名严格细究,实际上跟《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是不符合和不对应的。实际上导演是有署名权,比如说导演某某某,这样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你说某某某导演作品,这个其实是没有法律的依据和规定的。”郑小强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如今,国内一些影视评奖,开始出现原创剧本奖和改编剧本奖的区分。比如即将举行的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自2019年开始就设置了这两个奖项。第26届白玉兰奖颁奖典礼上,陈育新、李立、秦悦凭借《破冰行动》获得最佳编剧(原创),王倦凭借《庆余年》获得最佳编剧(改编)。2015年国庆档,根据《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取得了6.81亿元票房。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影片在获得改编权情况下,改动应当符合必要限度,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天下霸唱)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编剧本来是像‍‍春蚕一样‍‍吃桑叶,经过酝酿吐出的是丝,丝又支撑着锦缎‍‍放在骆驼上,然后才能走出一条长长的文化丝绸之路。”王兴东表示保护文化丝绸之路,就是要保护做原创的“蚕”。只有原创的权利被保护,产业才能形成创作原创的气氛,国家的‍‍智力创造成果才能越来越高质量。面对侵权行业不再“沉默是金”当下,影视产业越来越重视产权保护,不再“沉默是金”。4月9日,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产业从业者提升版权意识。4月23日,500多名艺人及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发声,矛头直指网络短视频侵权。5月28日,优爱腾三家长视频平台陆续发布声明,集体谴责B站出现了大量《老友记重聚特辑》侵权盗版视频。“两方面原因:一是技术和视频平台的的发展,为这种二次创作的传播提供了机遇;二是法律方面原因,法律规范不健全,侵权边界难以界定,版权人维权成本过高。”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陶永宏律师认为以上两大原因,成为短视频平台非授权二创作品泛滥的主要原因。对于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陶永宏表示“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上存在争议。事实上,平台肯定是有责任的,至少有审查不力、放任侵权的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如果你是一个作家的话,你还要写作,你还要去打官司,很困难。然后,一个官司最起码持续三年时间,基本上会摧毁你的情绪和创作的能力。”南派三叔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维权成本过高。“剧本是电影版权的‍‍芯片,‍‍是核心的核心,‍‍是诞生版权的版权,‍‍‍‍没有芯片,产业瘫痪。‍‍所以《著作权法》要高度保护原创‍‍原创文学和原创剧本。”王兴东再次强调了编剧在电影作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随着新修订《著作权法》的实施,原创保护力度的加大,违法成本的提高等新规,将会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视听制品各方,皆需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正所谓“版权创造世界,‍‍版权‍‍改变世界,‍‍‍‍版权影响世界。” 文/边正斯
李侑菲卖画捐款惹上侵权问题!公司紧急道歉:「只是画了喜欢的角色而已」
栏目:
/ 韩星动态
时间:
/ 2021-06-0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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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侑菲 仿画了《宠物小精灵》(神奇宝贝)里的两个角色,不仅当做自己的作品卖出去、还自豪地PO上IG,引起网友质疑。 昨日演员李侑菲在个人IG上PO出两张照片,留言说:「是我亲自画的画。 收入全额捐献了。」第一张照片是对一个慈善竞拍帐号的截图,介绍这张画出自「家庭之月慈善拍卖」,第二张照片是李侑菲拿著画的合照,画中是《宠物小精灵》(神奇宝贝)中的两个人气角色。但这幅画的内容立即引起网友疑惑。 不少网友在原始PO文下留言发问:「应该是提前协定好了版权问题吧? 」「没有二次创作、完全照著画有著作权的角色,这样获取收益会不会违法?」「品质有点遗憾」、「今天是愚人节吗?」李侑菲则关闭了这则PO文的留言功能。很快,李侑菲公司对此发出声明,表示李侑菲没有意识到侵权问题:「李侑菲接到慈善竞拍的提议,对全额捐赠收入的主旨和意义感到共鸣,所以带著开心的心情捐赠了之前画的图。没有认知到照著画下喜欢的角色会侵犯著作权,很抱歉因此让大家感到不适。以后会注意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晚些时候会听取Pokemon Korea的意见来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拍卖。」 在 Instagram 查看这篇帖子 Yubi Lee (@yubi_190) 分享的帖子 截至发稿时间,李侑菲的贴文和慈善竞拍账号的相关贴文皆未有变动。(图:IG@yubi_190)
于正诉毒舌电影侵权获胜 二审维持原判获赔3000元
栏目:
/ 娱乐八卦
时间:
/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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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向日葵影视讯 近日,据天眼查显示,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征(于正),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毒舌电影关联公司),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Sir电影”和百家号“Sir电影”上发布声明,向原告余征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余征经济损失3000元等。判决书显示,上诉人诉称,原告余征在一审中主张涉案文章通过包含侮辱、诽谤等三种方式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一审判决仅认定构成以侮辱的方式侵权,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有好戏公司还通过诽谤、歪曲事实等方式,对余征做出贬损的负面评价,侵犯其名誉权等。余征上诉要求有好戏公司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被上诉人辩称,涉案文章没有使用侮辱性的内容,文章属于正当的文艺评论,涉案文章中结合上下文,均是正面、善意的批判或来自新闻报道的引用。有好戏公司没有实施名誉权侵权行为也没有侵害余征肖像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应予改判。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老狐狸”“鸡贼”“抄袭教主”这些词汇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应被认定为具有侮辱性,涉案文章的部分词汇已构成对余征的侮辱,有好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并使用原告照片,具有通过发布涉案文章而吸引关注,提升自身影响力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成立。 文/CC